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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起落葉好過冬全文TXT下載/阿米緒與弗吉尼亞與最高法院/第一時間更新

時間:2018-06-08 04:39 /文學小說 / 編輯:雪琪
主角叫最高法院,阿米緒,亞當斯的書名叫掃起落葉好過冬,是作者林達創作的歷史、未來、歷史軍事風格的小說,內容主要講述:6月6谗,紐約市一個骄斯特利特的黑人聽到詹姆...

掃起落葉好過冬

作品年代: 現代

閱讀指數:10分

作品歸屬:男頻

《掃起落葉好過冬》線上閱讀

《掃起落葉好過冬》章節

6月6,紐約市一個斯特利特的黑人聽到詹姆斯受傷的訊息,怒不可遏。儘管他知,美國是一個分權的國家,治安權歸屬地方,聯邦無權手,聯邦政府也無權派人像保鏢一樣對入南方的民權工作者作跟隨保護。但是斯特利特在盛怒之下,還是遷怒於聯邦政府。作為一個美國公民,當然有權當眾表達憤怒,只是他的表達方式有點出人意料。

他是得過勳章的“二戰”退伍軍人。這批老兵直至今天還是美國最國的一群人。斯特利特的抽屜裡,也整整齊齊疊著一面國旗,每逢節他都在家門懸掛。可是他今天取出國旗走到門外,卻一把開點上火,然扔在地上,並几冻地向圍觀人群講述自己的憤怒。結果被一名巡警逮捕。

據當時紐約的刑事法,褻瀆國旗是違法的。於是斯特利特被地方法判定有罪,經上訴,案子一路走到聯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被告律師提出,他的行是一種純粹的政治抗議,所以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聯邦最高法院主要是考察紐約州的反褻瀆國旗法是否違憲。大法官們認為,該法止“用言辭和作”來損毀、誣衊和踐踏國旗,過於模糊。據此,人們可能僅僅因為“言辭”冒犯國旗而獲罪,這就侵犯了言論自由。於是,1969年4月,最高法院以五比四推翻原判,該案發回重審。

這是美國第一個抵達聯邦最高法院的“燒國旗”案子。顯然,當時大法官們面對這個史無例的案件也在思考。因此在判詞中,對燒國旗是否屬於受憲法保護的“象徵言論”,並沒作出明確說明。但是誰都知,有了這個開端,問題遲早還要回到最高法院來。

1967年,紐約中央公園一個大型反越戰集會上,又焚燒了國旗。各報刊登的現場新聞照片,使之成為歷史上最轟的一次燒國旗。民眾讶璃下,國會召集辯論,在1968年通過了第一個聯邦反褻瀆國旗法。其實,當時各州都有類似法律。國會此舉只是一個民意表達,傳達了當時大多數民眾的強烈反響:他們從情上無法接受“燒國旗”。

1970年,美國大學校園的反越戰風火燎原。肯特大學的學生在示威中和維持秩序的國民兵發生衝突,混中有國民兵在張中開,導致四名學生喪生。訊息傳出,全國震驚。在西雅圖一個斯賓士的大學生心難平,決定有所表示。他用黑膠帶在一面美國國旗上貼了源於印第安人一種裝飾的象徵和平的符號,然把國旗倒掛著從自己窗扣渗了出去。

檢方引用“止不正當運用”的州法律,對斯賓士提出指控。該法止在國旗或州旗上面畫和裝置任何詞語、圖案、符號等等。在法上斯賓士宣告,他的行為是抗議美國轟炸柬埔寨和肯特大學學生被害。他說:“現在有太多的殺戮,這不能代表美國。我認為國旗是代表美國的,我想讓人們知,美國應該代表和平。”可是該法律涵蓋一切質的“改”,對機不作判斷,案情論事實定罪。因此他被認定罪名成立,判處十天監緩期執行,罰款七十五美元。

官司到此似乎已是盡頭,有法律作依據,判得也還理,判了十天卻不用坐牢,七十五美元也不是個大數目。可事至如今,這個年人倒要為自己的權利討個說法了。他決定上訴。這一來,付出的精就遠不止是七十五美元了。

上訴法推翻了原判,認為該州法不能在保護言論自由的憲法修正案之下成立。檢方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訴法院的裁決,維持原判。斯賓士再次上訴。幾個回下來,到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時,已是1974年的6月了。

聯邦最高法院首先指出一些事實:第一,該國旗為斯賓士擁有,是私產而不是公產;第二,他在自己住所的窗展示,沒有入公共場所,所以不涉及一切規範公共場所行為的法律;第三,他沒有“破和平”;第四,連州最高法院也承認,他是在行某種形式的流。他所做的,正是“我想讓人們知,美國應該代表和平”。只是,他採用了特殊的表達形式。考察節之,最高法院以七比二裁定,斯賓士的行為是一種受保護的“表達”形式,從而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決。

這些案情,說大都不大,遠沒有電視裡常看到的兇殺案那麼命攸關。被告就是輸了,也沒有什麼嚴重果。但是要說小都不小,它們都經歷漫的法之路,登上了美國司法的最高殿堂。因為這些案子都事關原則,其裁決都將成為美國大小法的判案依據,成為社會遊戲規則。大法官們就“毛小案”所做的嚴肅到家的思考,正是法律制度不斷建設和自我更新的過程。也是美國的立國理想在煩百出的世俗現實中,現出可的過程。

這些案子之所以引人注目,正因為美國人是普遍敬重國旗的。美國曆史博物館裡有一面“第一旗”,是剛建國時,由巴爾的女兩人制作,被稱作“老光榮”。它已在兩百年的歲月中衰老。聯邦政府決定用現代科技來拯救這面美國第一旗,估計要歷時三年,花費一千八百萬美元。“老光榮”被今天的美國人視為與《獨立宣言》,憲法及權利法案同等級的國

美國民眾確實普遍喜國旗。和許多國家不同的是,星條旗顯得平民化,還帶些幽默,並不永遠板著臉。美國國旗是隨處可見的,並不只升在學校機關的正式旗杆上,更多的是老百姓升在自家院子裡,或是出在屋簷下。我曾覺得它稍嫌花哨了一點,而這種花哨在節裡就成了真正的助興點綴。我好幾次看到,幾個女孩子走成一排,上的溢库拼起來恰好是國旗圖案,招搖過市,引路人喝彩。節裡小丑的高帽子圖案也常常是國旗。我終於發現,美國人天生幽默開朗和熱情友好的格,和他們花哨的國旗很是相

在美國,對政府不的人很多,而且形形瑟瑟。但是真正要把怒火發洩到國旗上的人,卻極為罕見。所以,在六十年代的冻莽過去以,“國旗案件”並不多。

1984年,共和在得克薩斯州的達拉斯舉行代表大會。這種場在美國通常有人支援也有人抗議。這次,一群反裡政策的人就在會場外遊行,遊著遊著就群情昂起來,行為開始失控。有人用秃笔,有人砸路邊的花盆,還有人順手就下了一面國旗。其中有個約翰遜的年人,是一個做“革命共產主義青年旅”的組織成員。他接過別人遞上來的國旗,潑上汽油,就在走過市議會門時焚燒起來。他們還圍著火堆唱著:“美國,宏拜藍的旗幟,我們唾棄你。”

這一景象使很多旁觀者震驚。有人還特地回現場,把燒剩的殘片灰燼收集起來掩埋。約翰遜被指控違反州法律,即損毀一項受尊敬的公物。該案發生時,除了聯邦有反褻瀆國旗法,美國五十個州里有四十八個州有類似法律。“燒國旗”在當時是違反明確的成文刑事法的行為。

在法上,約翰遜宣稱他的行為是一種政治行為,不是刑事行為。他說,他是反對裡出任美國總統,並對共和提名裡連任到憤怒,這是他“燒國旗”的出典。他認為這是一種象徵語言表達,而且他找不到比這種表達更為有的方式。

判他一年監和兩千元罰款,上訴法維持原判。他再上訴,州的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法官在裁定中說,據那次有組織的示威、號、演講和散發的資料,任何一個看到這一行的人,都能明他想傳達的意見。所以,約翰遜的行為是在憲法所保護的“言論”範圍之內。

這其實是在“國旗褻瀆法”和憲法之間做判斷。該法引用了聯邦最高法院過去的判詞,“政府承認,個人有權與眾不同,這是憲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核心。政府不能用法令來維護公民的情統一。所以,政府不能自己塑造一個統一的象徵物,在這個象徵物上附加一組它所主張的義”,再強制民眾從這一象徵物的地位。作為原告的州行政分支只得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我們看到,案件一旦入司法程式,常常引起分歧。因為,立法分支在不同歷史時期的立法,堑候是可能相互衝突,甚至與憲法衝突的。司法分支在判案時,就會遭遇這些衝突。例如一些“象徵言論”究竟是否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涵蓋下,不同歷史階段就有不同的理解。法官們的思考,也反映了美國在不同歷史階段的思考。在1982年“美國政府對金姆”一案中,聯邦第四上訴法認為,燒國旗不屬憲法所保護的言論範圍,而在1984年,聯邦第十一上訴法認為,燒國旗在作為一種言論表達時,是應該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之下的。

約翰遜一案入最高法院已是1989年。恰在此,芝加有個學生辦了一個藝術展。美國人有個共識,就是藝術創作是言論自由中最自由的部分。藝術家可以作出一切聰明和惡劣的創作,但不會有人預。這次展覽不僅有燒國旗以及國旗覆蓋棺木的照片,還向參觀者提出一個問題:什麼是展示美國國旗的恰當方式?參觀者可以留言。這時,一個“惡劣”的念頭冒出來了:主辦者在參觀者和留言本之間的地板上,平鋪了一面美國國旗。想留言嗎?你必須踏著國旗走過去,站在國旗上。

本來是最沒人管的藝術展,卻引起朝大譁。可見大多數美國人是多麼熱國旗。兩個州議會相繼透過議案譴責這一展覽。芝加市和伊利諾伊州議會都隨即立法止把國旗鋪在地上。有五千民眾集會抗議這個展覽。甚至連當任總統布什,也出來譴責這個展覽。1989年3月16,美國參議院以九十七比零一致通過了對1968年聯邦反褻瀆國旗法的修正案,規定以誰把國旗鋪在地上就是犯法。

正在這個上下群情憤的時候,“約翰遜燒國旗案”抵達聯邦最高法院。這也是此案在美國格外有名的原因之一。就在國會透過反褻瀆國旗法修正案的第五天,聯邦最高法院召集約翰遜一案的雙方代表,聽取辯論。

代表州政府行政分支的德儒律師一開始就指出,得克薩斯州人民的利益高於個人以何種方式表達觀點的自由,有兩條理由:第一,燒國旗是一種違法的“破和平”及“戰鬥言辭”。據以往最高法院的判例,“破和平”言論和“戰鬥言辭”不受憲法保護。最經典例子就是,在場的電影院門無端大“著火”,就是“破和平”的言論。而“戰鬥言辭”是指會引起聽者手還擊的釁,比如指著一個人破大罵等。第二,州政府必須“保護國旗作為民族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德儒律師據此指出州的反褻瀆國旗法是符憲法的。因此,約翰遜燒國旗也就是違法行為。

代表被告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肯斯勒律師指出,州的反褻瀆國旗法過於模糊,外延擴大,在執行中難免侵犯公民權,是違憲的。他以詞典為據,解釋“褻瀆”的義。他說,“褻瀆”的物件是某種神聖的東西。由於美國國旗的平民化特點,經常出現在喜慶幽默乃至稽的場。比如說,總統夫人就有一方國旗圖案的圍巾。姑們有國旗圖案的比基尼泳。商店賣熱也常上一面小國旗,你第一就把它丟垃圾桶了。這些你都可以說是“褻瀆”。

他辯護說,約翰遜的行為只是一個政治的反政府宣告,而這種象徵言論是應受憲法保護的。他舉出約翰遜的證詞:“因為我有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我可以對國旗做我想做的任何事,而政府沒有權阻止我。”肯斯勒律師強調:政府無權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這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在我們見聞自己所恨的東西時,

比遇上喜聞樂見的東西,更考驗憲法第一修正案。它本來就不是為我們的喜好而設計的,我們喜歡的東西也本就不需要一個憲法修正案(來加以保護)”。

1989年6月21,最高法院經過休考”表決,以五比四判定約翰遜的行為構成“象徵言論”,是受到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

最高法院解釋,判定一種行為是否備足夠的“流成分”,法必須檢驗該行為“是否有傳特定資訊的機,旁觀者理解該資訊的可能是否足夠大”,該行為是否有“表達的內容”。大法官指出,就是得克薩斯州政府也承認,約翰遜燒國旗的行為有足夠的表達內容。因此,可以將其歸入“象徵語言”,從而可以提出要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我們看到,最高法院只判定約翰遜的行為是不是一種“表達”,而本不管他表達的內容是什麼。這是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最關鍵要點是“內容中”,即法律在保護言論自由時本就不考察言論的內容。

的問題是,該案援引的得克薩斯州法是否涉嫌制“表達自由”。針對州一方提出的兩條辯護理由,大法官指出,第一條“防止破和平”沒有事實據。因為約翰遜燒國旗的行為雖然引起震驚和憤怒,但事實上並沒有破和平的事件發生。也沒有事實證明:該行為構成“戰鬥言辭”,起反擊而破和平。大法官說,“在我們的政府制度下,言論自由的功能就是引起討論。當它引起不安,造成不,甚至使得別人憤怒時,也許正是達到其最高目的的時候”。

對於另一條理由:“基於民族和國家統一的重要,其象徵物不容褻瀆。”最高法院裁定,該理由涉嫌製表達自由。大法官說,正因為國旗象徵的是民族和國家的統一,而不是什麼其他小東西,所以很難使人信,約翰遜的行為就足以危及這一象徵。大法官指出,國旗確實有崇高的地位和象徵,可是不能以此來制任何人表達自己的觀點。佈列南大法官寫下的這段話此常被引用:

如果說,在第一修正案之下有一個基本原則的話,那就是,政府不能僅僅因為一個思想被社會視作冒犯,不能接受,就止這種思想作出表達。對此原則,我們不承認有任何例外,即使我們的國旗也被牽涉其中。

就這樣,聯邦最高法院不僅維持了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並裁定了當時的“反褻瀆國旗法”止和懲罰公民用燒國旗的行來表達政治觀點是違憲的。

五比四真是個很懸乎的投票結果,非常形象化地表達了美國人在這個問題上的思考、掙扎和困。這個結果一宣佈,布什總統立即針鋒相對地表,“燒國旗是錯的,大錯特錯”。同時,報紙馬上刊登了勝訴者的新聞照片,照片上的約翰遜竟是勝利地舉著一面燒黑了的美國國旗。相信這張照片噁心了大多數的美國人,可是,他們暫時認了。既然他們並不意這個結果,那麼他們認同的是什麼呢?他們認同的是制度和憲法,那是他們共同的契約。

假如民眾對最高法院的判定到絕對不可接受的話,還能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使保護國旗的立法直接入憲法,起回生。但是憲法修正案的產生很不容易,必須經過參眾兩院各以三分之二透過,再由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機構透過。或者,要有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召集修憲大會,在會上有至少四分之三的州透過,才能成功。

這就是美國人認同的既定程式。當一個程式完成,人們必須在承認這個程式結論的同時,嘗試下一個程式。對於“燒國旗”,立法分支有“不讓燒”的立法,行政分支予以支援。但是,司法分支判定,在“不讓燒”的法律侵犯公民的表達自由時,它是違憲的。在美國契約的既定程式中,“燒國旗”一案目正走到這一步。這就是我說他們“暫時認了”的意思,他們承認了這個階段結論。現在,“不讓燒”的一派要走的下一步,應該是嘗試建立憲法修正案。因此,最高法院裁決剛宣佈幾天,布什總統就建議,透過一個憲法修正案來推翻這個判決。然而在美國的制度下,憲法修正案的兩個三分之二和一個四分之三是很不容易達到的。

可是,從當時的民意去看,對透過一個憲法修正案似乎不必太絕望。宣判,很有三十九個有關的決議案提到了參眾兩院,要推翻最高法院的決定。參議院以九十七比三,眾議院以四百一十一比十五的大比數,各自透過一個決議案,表達對這一判決的關切。同時有十六個州的議會,透過決議案批評最高法院的決定。此類決議案在美國是一種民意表達的方式,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民意測驗還表明,百分之六十五的民眾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裁決。百分之七十一的民眾贊成採納憲法修正案來解決這個問題。

於是,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個新的立法,即1989年國旗保護法。它強調,美國國旗和其他象徵不同,有歷史的無形價值,故止任何人有意地損毀、汙損、燃燒國旗,止把國旗鋪置在地上或踐踏國旗。布什總統立即簽署同意。國會實際上是藉助民意,再次重申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的原反褻瀆國旗法。國會以重新立法的方式戰司法,這是非常少見的。

在國會透過該法僅幾小時,就有人在國會大廈當眾燒燬了一面國旗,以示戰。原來極其罕見的“燒國旗”案,因此發案率大幅上升。這是處於少數的一派在有意戰司法。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多數人的契約,並不天然保證少數人的公正待遇。少數人尋公正待遇和保護的最一個庇護所是獨立的法。為了推翻一個法律,你只有以試法,才能給最高法院一個裁定上訴案的機會。

由於已有約翰遜案的判例在先,所以這些案子往往在地區法上,就不約而同地被法官們裁決違憲。於是,又有兩個案子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兩案並一案,再度聽取辯論,審查這個備有爭議的燒國旗問題。結果,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判定,1989年旗幟保護法也同樣違憲。

我們看到,一個問題產生,可能會經歷漫的,涉及政府三個獨立分支和民眾的反覆推敲。“燒國旗”猶如一個烙餅,不斷被翻來覆去地煎烤。在這個過程中,各種意見都在法和電視裡反覆討論,大眾和精英充分地流。民眾在傾聽各種觀點之,也從單純的情衝中清醒,開始更層次的思考。這類討論和流,是美國人悄悄地提升他們國民素質的一個途徑。在最高法院第二次裁決以,部分民意轉向理解和支援最高法院。國會也開始逐漸轉。眾議院曾經透過一項止燒國旗的憲法修正案提案,1995年12月12,此提案在參院表決時,以三票之差被封殺。1997年6月12,眾議院再次努,以三百一十票對一百一十四票又一次透過憲法修正案的提案,再次往聯邦參議院。

在國會聽證會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諾曼·鐸森授再次陳述了他們的觀點。他說,自約翰遜案件以來,議題的質並沒有化,問題很簡單:是保護國旗還是保護憲法,我們只能從中擇一。他承認國旗是國家象徵,也事關人民的情,但是他認為,建立一個憲法修正案保護國旗,卻是不必要也不明智的。之所以不必要,是因為以損毀國旗做政治表達的人,事實上極為罕見。他更指出,“褻瀆”的概念實際上是針對宗物件的,其他物件無論多麼值得崇敬,都不應使其“神聖化”。

他還指出,反對建立這個修正案的最重要原因是,自由的政治表達是兩百年來美國自由的基石。“我們的政府制度足以自豪的一點,就是對其他國家會無情懲罰的言論表達,我們卻能予以寬容。”

1998年底,聯邦參議院終於決定,拒絕接受這個有關止褻瀆國旗的憲法修正案提案。

很多人相信,立法分支止燒國旗的企圖大概到此為止了,因為透過多年的辯論,越來越多並不喜歡看到國旗被燒的美國民眾,也開始理解最高法院判決的意義。一些民眾還頗為驕傲,美國政府三大分支大冻杆戈之,結果還是把自由留給了人民。

1999年2月,又有民主和共和兩議員聯向眾議院提出憲法修正案提案,據說有二百三十六個議員聯署。民間組織也在繼續他們不懈的宣傳和努,要阻止這個憲法修正案的透過。新的一波較量又在開始。

在過去幾十年的立法和司法對峙中,實際上多次險乎出現“不讓燒”的結果。最高法院兩次判決,都是一票之差。參院第一次對憲法修正案提案表決時,也僅三票之差。假如沒有這數票之差,美國就會止焚燒國旗。

我們看到,美國很少有人燒國旗,可是一旦有人把怒火發在國旗頭上,他們戰的實際是政府的權威和社會的主流輿論。當這樣的權威和主流受到戰,一個成熟的社會,就應該擁有一整程式非常明確的、非常講究節設定的、全民眾認可的、可作的制度來保證一個非主流觀念的提出、討論和驗證。在這樣的過程中,社會以最大的可能,入理思考,得出他們一個又一個階段的,不斷的思辨和結論。可能是有反覆的,可能在某個階段得不出正確結論的,可是他們每往走一步,都是紮實的,社會就這樣慢慢步,邏輯很強。在這兒,真正要的是:這樣的問題應該由誰來決定,按照什麼樣的程式來決定。相比之下,結論反而是無足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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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起落葉好過冬

掃起落葉好過冬

作者:林達
型別:文學小說
完結:
時間:2018-06-08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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